

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的通知》(津政发〔2008〕47号)精神,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
1.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为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和协调机制。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应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单位应在发文流程中采取适当方式确定文件是否公开,并及时将应公开文件电子稿和纸质文件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外发布。
2.各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3.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4.行政机关发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5.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和平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2)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三、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工作。至少每日2次登录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接收信函传真,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三)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做好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上报备案工作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流程: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及时填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见附件3、附件4),并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会同区保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进行复审,复审后认为有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将要求该部门对该信息进行追加公开。
(三)上报备案的时间及方式。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报送方式为电子版及纸质版本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邮箱为:hpgongkaiban@163.com。
五、进一步强化值班工作制度
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在全区各入网单位广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日志填写工作。认真接听本单位向社会公开的电话,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每天开启工作信箱,认真做好信件回复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网上维护与监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值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在岗值班1人。自2009年8月10日始,在45个入网单位实行值班日志(见附件5)填写工作,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值班工作情况与值班日志填写情况。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形成或者变更政府信息。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一年度总结。
(五)未及时向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区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未发布澄清的。
七、加强系统网络安全管理
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开通运行时,为各单位分配了一个简单易记的后台登陆初始密码。各单位要及时修改此密码,密码长度不少于6位。密码的设置应按照不易被破译的原则,采取数字和字母组合的方式,至少每2个月更换一次密码。
八、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纸质文件提供工作
各单位在“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的政府信息应向设在区行政许可中心和区档案馆的“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纸质原件文本。
纸质文件的提供采取每月报送一次的方式。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在网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提供给“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7256603。
附件:1.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登记表
2.和平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3.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4.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5.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日志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